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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庆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王x东、赵x利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合伙协议纠纷案  号(2020)鲁14民终4370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民终4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华,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利,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庆,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飞,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上诉人王x东因与被上诉人赵x利、赵x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东上诉请求:撤销(2020)鲁1425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违反证据规则。本案的基本事实:生效判决认定上诉人投入11万元合伙财产,上诉人对合伙事务不知情,被上诉人经营合伙事务当然持有合伙经营账目。上诉人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被上诉人持有的合伙经营账目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不作为证据予以确认,司法鉴定无法进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与证据规则不符。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应当告知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尚未确定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赵x利辩称,在一审期间,被上诉人赵x利提交了合伙期间购买车辆及日常经营支出明细。但是对于该明细上诉人王x东不认可,因此导致了鉴定无法进行。然后一审法院出具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被上诉人赵x利认为一审判决合情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赵x飞未到庭,未答辩。

  王x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分得合伙财产暂定一万元,鉴定后确定数额。在2020年10月13日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分得合伙财产十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鲁1425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x东与赵x利存在合伙购买车辆经营的关系。王x东不服提起上诉,(2017)鲁14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王x东与被告赵x利、赵x飞合伙购买车辆经营运输,因经营失败导致合伙关系难以为继。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x利、赵x飞合伙购买车辆经营运输,现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但因并未与两被告进行合伙清算,故原告不能明确其要求的分割合伙财产的具体数额。原告要求被告交出账目进行司法鉴定,在被告赵x利提交合伙期间购买车辆及日常经营的支出明细后,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这导致原告要求的鉴定无法进行,其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也不能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鉴于原被告双方尚未进行合伙清算,原告暂无证据证实其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具体数额,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x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东负担。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之间确有合伙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事实可知,在合伙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对合伙经营的财产设立规范的账册管理,现各方已散伙但并未进行清算。上诉人称未参与合伙经营,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合伙账目,但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合伙期间购买车辆及日常经营的支出明细不予认可,其又未设置单独的账册进行合伙账目记载和管理。由于账目不明了,涉及合伙人合伙盈亏的情况,法院也难以查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理念,由于上诉人王x东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且各方尚未进行合伙清算,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x东主张返还合伙投资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程序方面,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提出,上诉人王x东以“一审法院应当告知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主张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显然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x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x文

  审判员

  郑x华

  审判员

  高x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x琛

  书记员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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