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律师赵长庆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赵长庆律师担任诈骗罪被告人王某1辩护人,成功为其争取缓刑!

  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焦作市某财富有限公司业务三组员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河南省焦作市xx区xx乡xx村xx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长庆,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等人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xx、郑xx、秦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赵长庆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1以“李丽”的身份,利用年轻女性照片、视频包装过的、微信号是“gccfxxxx”的微信同浙江省杭州的赵某1聊天,诱骗赵某1投资其公司虚假投资平台,诈骗被害人赵某18496.67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1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同客户聊天,诈骗被害人投资其公司虚假的昌盛投资平台6**元、汉声投资平台91元,非法获利212元。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属于从犯;2、在公安机关侦查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请求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归案前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5、被告人主动退赃,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6月,同案被告人李某1、闫某1、冯某1三人构建虚假可操控的网络投资平台,并雇佣多人以虚假女性身份、利用女性照片、视频包装的微信号同客户聊天,通过发送虚假盈利投资图片的方式,诱骗客户投资,形成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孔某1担任业务三组组长,被告人陈某1、王某1、刘某1、冯某1、史某1、白某1均为该组员工。

  被告人孔某1、陈某1、王某1、刘某1、冯某1、史某1、白某1均被抓获归案。侦查期间,陈某1退缴赃款5000元,冯某1退缴赃款51000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1退缴赃款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被害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诱使被害人投资而遭受损失,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x勇

  审 判 员

  郑x华

  人民陪审员

  宋x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x

上一篇:返回列表
下一篇:赵长庆律师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为其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