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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庆律师代理原告保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马xx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24民初897号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赵长庆,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女,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xx财保公司与被告马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财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1688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3161.4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045.7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化24%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日,被告马xx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签订《借款协议》,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申请贷款5000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同日,被告就该笔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证保险,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为被保险人,与原告签订《xx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2014年9月2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但自2016年11月2日开始,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保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进行理赔,理赔金额共16884.3元,理赔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马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被告马xx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签订《个人保险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向被告提供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年利率为8.61%,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2.915%等。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上述贷款提供保证;保险金额为59450元,保险期间为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险费金额为950元,保费每月缴纳;当被告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79天(不含),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进行理赔,理赔后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被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这段期间,未支付的应缴保费);从原告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原告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缴纳违约金等。

  2014年9月2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自2016年11月2日起违反合同约定,未依约还款及缴纳保费。2017年1月20日,原告代被告向银行代偿全部款项共计16884.3元。截止2017年1月20日,被告未付保费金额共计3193.09元,原告主张保费为3161.4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借款凭证、保险单、代偿债务确认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因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产生违约,原告作为保证人依约代其偿还银行借款共计16884.3元,后被告未能按照其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16884.3元及未付保费3161.43元,共计20045.73元,被告理应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主张违约金以20045.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5.73元及违约金(以20045.7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元,申请费370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x

  人民陪审员

  马x华

  人民陪审员

  王x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x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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